华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的规定,为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阶段取得创造性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隐名送审前须提交培养阶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供审核,该科研成果为:已公开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已获授权号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学术论文或专利必须满足下列基准条件之一:
(一)在我校指定的A级及以上层次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在我校指定的B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获授权号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
凡被收录或转载的学术论文的成果等级及数量须与上述(一)或(二)相同;
在学位论文隐名送审前,符合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必须已正式公开发表,有T级刊物上的正式录稿通知可视为公开发表。以上科研成果等级评定以《华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2007年修订)》为准。(鉴于我校科研业绩评价方案有所修订,此处科研业绩评价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执行。)
第三条 以上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必须以华南师范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作者的署名次序特定解释为: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获得的发明专利署名应以该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该博士研究生非第一署名作者,但所发表的论文等级达到T级以上的,可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其论文发表刊物的影响因子或影响力大小,按《华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2007年修订)》(此处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执行。)评定其在该文章中所做的工作及学术成果等级,并出具书面意见说明该博士研究生的总体科研成果是否已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博士生科研成果要求对申请者的材料再做形式复审,审查通过者其论文才可进入隐名送审阶段。如审查未通过,学位办不受理该博士研究生当次学位论文隐名送审及相关答辩事宜。
第五条 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生可酌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以上规定是对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再制定相关要求,报学位办备案并对外公布。本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文件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